房地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子,依照房地产价格和租金收入向房子所有人或经营人收取的一种财产税。因此,房地产税的纳税者便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除此之外,也有下列几类特殊情况: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部门缴税;房产原值就是指纳税者依照企业会计制度明文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子原价。凡按企业会计制度明文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子原价的,应以房子原价按照规定扣减相应的比例后的房子余值计征房地产税;没有记载房子原价的,依照所述基本原则,并参考同类型房子,明确房产原值,按照规定计征房地产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税。
(3)产权不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子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税。
(4)纳税者无租使用别的部门的房子的,由使用人代替缴纳房地产税。